(吉隆坡7日讯)槟城前首长林冠英今早被控贪污罪,林冠英不认罪,法官准以100万令吉、2名担保人及交出护照保释。

根据控状,前槟州首长林冠英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临近谷中城购物中心花园广场酒店(Hotel The Gardens),向拿督扎鲁阿末索取工程10%的贿金,以协助其公司取得兴建槟州主要道路与海底隧道工程。

林冠英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处坐牢最多20年,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五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于庭上否认有罪。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检察司建议保释金200万令吉,并强调贪污是社会的癌症(cancer on society)。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向法官求情,要求降低保释金数额,法官阿祖拉允准被告以100万令吉加2名大马籍担保人、及交出护照予法庭,每月不需要向反贪会报到;案件择定9月9日过堂。

法官也谕令林冠英需在今天繳付50万令吉的保释金,另外50万令吉則在下周一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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