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政府再延长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所设的期限,以保护一些行业,避免它们因未能履行合约义务而遭受法律诉讼。

掌管法律及国会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达基尤丁,是于3月17日发布延长期限。

该措施于2020年3月18日首次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鉴于国内疫情再次爆发,政府之前已延长限期至今年3月31日,如今再延长3个月期限,从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该法令第二部分第7条文赋予合约当事人,因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所采取的防疫措施,导致未能履行合约的保护;法令阐明,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约,签约双方都不可向无法履行合约的另一方采取行动。

法令阐明,受保护的合约,涵盖建筑工程及供应、专业服务、商业物业租赁、活动及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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