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说,他的当事人没非法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

哈温德吉星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说,其当事人根本不知资金来源,而且后续利用这笔资金,也无法证明其当事人在刑事失信罪下,有不诚实行为。

在纳吉的“非法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罪成上诉”审讯中,哈温德吉星说,宣判其当事人表罪成立的高庭法官,单凭纳吉数个转账(把4200万令吉转至自己银行户头)的动作,就推断纳吉“知道这些汇入自己银行户头的资金来自SRC国际公司”,并且断定纳吉“不诚实”。

“这名承审法官把转账就等于‘知情’跟‘不诚实’挂钩,这是错的。”

“刑事失信中的‘不诚实’,指的是‘意图’,而非‘知情’。”

他说,该名承审法官纯粹根据周遭情况来做推论。

根据第49名控方证人一马人民基金执行长洪素玲(Ung Su Ling)说法,所谓的周遭情况指的是,这笔4200万令吉交易是“隔了两层”中间人(Gandingan Mentari有限公司和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而纳吉与此案的关联就是,交易都是由SRC国际公司前总执行长兼董事聂法依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和纳吉前特别官员拿督阿兹琳(Azlin Alias,已故)处理。

哈温德吉星说,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是通过不确定的手段汇入其当事人银行户头,那么接下来利用资金不算非法挪用行为,因为只有当拿走并花用别人户头的钱,才算犯法。

“所谓的证据不能拿来断定聂法依沙(作为SRC国际公司受委签署人)签下了转移款项(4200万令吉)的文件。

“至于阿兹琳部分,第49名控方证人(洪素玲)的证词非常可疑,因为从黑莓手机的即时通讯软件(BBM),证据显示,她只代表大马富豪刘特佐做事。

“这些证据没断定(纳吉)不诚实。无一行为与我当事人有关。

“仅依据第三方的行为,来推断我当事人对SRC国际公司资金‘知情’,是站不住脚的说法。”

另外,他说,其当事人一直认为银行户头的钱,属于“沙地阿拉伯捐献”的余款。

他说,随着纳吉用来接收献金的旧银行户头在2013年8月关闭,约1亿6200万令吉就转移到纳吉新的银行户头。

因此,纳吉有充足理由相信,银行户头里资金是可以用的。

“他相信这些钱是沙地国王阿都拉的献金。”

他补充,分别在2011年和2013年收到的捐献及3封与阿拉伯捐献的信函,呈给国家银行时任总裁丹斯里洁蒂及大马银行(Ambank)过目时,也没人提出异议。

“其中一个汇款人是法依沙(Faisal Turki)王子,即沙地王室成员,或更精准一些,是利雅得(Riyadh)财政部。

“这些证据都说明纳吉深信钱是沙地阿拉伯的捐献。”

去年7月28日,纳兹兰宣判纳吉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涉及7项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权控状,皆罪名成立。

纳吉的3项失信和3项洗黑钱控状,每一项坐牢10年,以及滥权控状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5年取代。

不过,由于法官谕令纳吉的坐牢刑期同期执行,他因此只需入狱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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