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滥用职权取得8个总值近200万令吉公寓单位的吉隆坡市政局前执行总监(项目管理)拿督斯里赛阿芬迪,于2020年在高庭恢复自由身,随着上诉庭周四维持这一裁决,他将彻底摆脱他所面对的官非。

以拿督斯里卡马鲁丁为首的三司,一致驳回控方不服高庭宣判60岁的赛阿芬迪无罪释放,所提出的上诉。

卡马鲁丁在裁决时说,法庭认为,上诉人(控方)在本上诉所提出的理由并无法令法庭相信,高庭法官撤销地庭法官结论的裁决是属于错误指引。

他提到,本庭不会左右高庭法官的结论,也就是控方无法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成功证明赛阿芬迪的表面罪名。

“因此,控方上诉驳回,以及维持高庭裁决。”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李兴长和拿督阿末再迪。

赛阿芬迪在闻判后先进行感恩跪拜礼(sujud syukur),接着才步出法庭。

由于赛阿芬迪的案件始于地庭,因此控辨双方的最后上诉将止于上诉庭。

在本日的庭审,控方代表是副检察司阿克兰,赛阿芬迪的律师为哈米迪。

【新闻背景:】

赛阿芬迪是于2018年3月20日在地庭被判坐牢8个月和罚款8万令吉,高庭法官拿督柯林过后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其上诉。

柯林在裁决时说,控方无法证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的元素,即赛阿芬迪为控状内所提及的个人,接收不动产(公寓单位)。

第一至第八项控状指出,赛阿芬迪在担任隆市政厅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局总监一职时,使用其职权取得8个位于敦拉萨镇的公寓单位。

上述来自Danau Lumayan私人有限公司的资产每个单位要价24万9990令吉,它们是要分给4名个人,分别是米纳阿都拉、马兹旺、赛阿斯拉夫和罗兹雅。

他被指于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在隆市政厅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局总监办公室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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