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高庭驳回一名女子挑战改教的申请,因民事法庭无权审理这类案件。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马指出,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已赋权伊斯兰法庭,处理改教案。

“对我来说,(伊斯兰法庭做出)什么裁决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民事法庭无司法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案件,同时也无权检讨伊斯兰法庭在涉及脱离伊斯兰案中,所做的裁决。”

他说,伊斯兰法庭在为女子的案件下判时,并没有犯下任何失误,因为这本来就在伊斯兰法庭权限范围内,该庭在裁决时并无越权。

伊斯兰法庭在上个月驳回了这名32岁女子提出的改教申请,并且当时没有提供判词。

女子争辩,她出生时便是一名穆斯林,但她从未信奉伊斯兰,而其母亲也允许她自由选择宗教。

她已在2018年入禀伊斯兰法庭,寻求去掉穆斯林的身分,并改信佛教。

而就在她入禀申请寻求改教后不久,伊斯兰法庭就指示她出席12趟辅导课程。

随后,伊斯兰法庭在2020年驳回她的改教申请,并指示她接受更多辅导;当她上诉时,伊斯兰教上诉法院也维持初级法庭的裁决。

女子后来入禀民事法庭,寻求撤销伊斯兰法庭的裁决。

她争辩伊斯兰法庭拒绝让她改教,违反了宪法第11条款阐明的宗教自由。

女子的代表律师已就民事法庭驳回其司法检讨申请,入禀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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