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首相署昨日向下议院提呈《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及《刑事法典》修正案一读,以纳入第507A新条文对付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两项修正案皆由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拿督威拉玛斯尔米雅蒂提呈。

根据第507A(1)条文,任何人一再通过任何骚扰行为,意图、或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可能对任何人的安全造成困扰、恐惧或惊恐,就构成了跟踪骚扰罪。

修正案指出,骚扰行为包括:

(a) 以任何方式或意图跟踪一个人。
(b) 以任何方式或意图与某人交流或试图交流。
(c) 在一个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场所徘徊。
(d) 以任何方式或意图向某人提供或发送任何东西。

在《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一读方面,被跟踪缠绕者发出保护令。

根据修正案,法庭可以根据单方面(ex parte)申请,禁止那些因在第507A条文下受到调查或被指控的人士接近受害者,直至保护令有效期或调查结束,视何者为后。

修正案阐明,申请者需由受害人、受害人的律师; 或者在受害人为儿童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他的监护人、亲属或负责人提出。

修正案也阐明, 保护令所针对的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护令。

修正案也指出,法庭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与受害者有关的人的人身安全而发出保护令外,法庭还可以禁止或限制该命令所针对者接近或在法庭认为的合理距离内靠近受害者。

抵触保护令者,一旦罪成者可被判处监禁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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