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2日讯)高庭裁定,面对外国签证系统(VLN)40项贪污控罪的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此案今早9时24分开庭,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用了近两个半小时总结关键证人的证词时后,作出上述判决。

身穿白色长袖衬衫黑色长裤的扎希今早约8时50分抵达法庭,有近百名支持者现身予以精神上与行动上的支持,在场者包括巫统署理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最高理事拿督斯里山苏安努亚博士。

控方团队代表有拿督拉惹罗泽拉副检察司、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阿都马力阿育副检察司、林伟强(译音)副检察司和达瓦尼副检察司;阿末扎希的律师团是拿督郑宝德、拿督阿末再迪和哈米迪。

控方自2021年5月24日开始陆续传召18名证人供证并于8月11日结案,控辩双方则于9月7日完成陈词。

控方证人包括内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阿威依布拉欣,以及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3名前董事万克利斯沙、陈祥生(译音)和李伟坤(译音)。

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有关外国签证系统的7项贪污控罪,但在2019年7月31日,法庭批准这名巫统主席的申请,将案件转移到莎阿南地庭,与他面对的另33项外国签证系统相关贪污控罪同审。

现年69岁的阿末扎希被控33项收受来自UKSB的1356万新元的贿赂,利用时任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但他否认有罪。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和布城Seri Satria副首相官邸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判刑,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也是巫统主席兼峇眼拿督区国会议员的扎希,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不认罪,即在2014至2017年期间收受有关外国签证系统总额1356万新元的贿赂。

他亦对另7项贪污控罪不认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同样公司的款项,分别是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

他被控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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