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青年及体育部前部长赛沙迪面对串谋失信和洗钱共4项罪控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兹哈今早下判时说,控方在举证过程成功提出表面证据,因此,被告必须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抗辩。

控方证人包括赛沙迪的父母、沙丽华马哈妮、赛阿都拉曼、土著团结党青年团前副财政拉菲克、反贪污委员会调查官努鲁希达雅、莎美兹苏隆和阿斯比慕尼。

本案主控官是拿督旺沙哈鲁丁和莫哈末阿菲夫阿里副检察司,赛沙迪的代表律师是哥宾星和海占奥马;控方于9月27日完成传召30名证人出庭供证的程序,辩方则于10月6日陈词完毕。

现年29岁的时任土团党青年团长赛沙迪,被控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联昌银行大厦,与拉菲克串谋失信土青团总额100万令吉的资金,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06条文(刑事失信之处罚),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10年、鞭笞和罚款。

根据第二控状,被告被控从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马银行回教银行户口挪用12万令吉,致使拉菲克必须注销这笔账。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在马银行班兰再也班兰3/6A路分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盗用财物或失信),一旦罪成可监禁至少6个月或不超过5年、鞭笞和罚款。

他也面对两项洗黑钱控罪,即转移其名下马银行回教银行户口的两笔5万令吉款项到名下土著信托基金(ASB)户口,两笔交易据信均为非法活动所得。

他被控于2018年6月16日和19日期间,在柔佛新山柏伶一家银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收益法令,可在第4(1)条文下判刑,最高可监禁15年,以及罚款为非法收益金额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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