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讯)上诉庭指出,控方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万令吉购置酒店的贪污罪控,提出2种截然不同的指控。

以法官拿督瓦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读判词时说,根据控方的指控与开庭陈述,指贿赂是对帮助批准购置酒店而获得的报酬,但在审讯过程中,则改为诱使这名上诉人不要干预购置酒店的买卖合同。

“接着出现的问题是,承审法官援引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的哪一个要素,以鉴定上诉人是否达到表罪成立?究竟是贿赂还是诱使?

“控方不能在审讯过程中改变规则,他们必须遵守指控中的详细讯息,控状被改过一次,但原指控中所述的贿赂原因,在修改后的指控中保持不变,指这是上诉人协助获得批准购置这栋建筑的报酬,而不是担心上诉人会从中作梗。”

他说,上诉人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指控的一切,否则,他在辩护阶段会遭遇偏颇,是个过时的法律。

上诉庭三司批准依沙的上诉,一致裁决推翻高庭于2021年2月3日判他罪成监禁6年及罚款1545万令吉的裁决。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玛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项贪污罪名,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吉隆坡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49楼,通过其前特别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再德收取309万令吉现金,作为感谢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亿6000万令吉收购酒店。

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至少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团以阿菲再尼占副检察司为首,依沙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沙烈胡丁。  

“此外,当控方就贿赂的真实目的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版本时,必须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解决所出现的歧义。”

瓦哲说,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上诉人指示他的前特别官员莫哈末扎希,向Gegasan Abadi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再德索取金钱,作为感谢上诉人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FICSB)购得MPHS的报酬。

“以1亿6000万令吉的价格收购MPHS的决定,是在2014年4月29日举行的第10次FICSB董事会议上议决。然而,根据莫哈末扎希的说法,上诉人的索贿要求是在那之后提出。

“如果这的是这样,那么就不能说贿赂是为了帮助获得FICSB的批准,因为事情已了,不再需要上诉人的协助。

“我们发现,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如今已是上诉庭法官)本身,在根据依旺的证供裁决此案表罪成立时搞错方向,这名证人对作为主席的上诉人的影响力感到害怕和担忧,是他行贿的因素,符合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所阐明的要素,而相关指控本身则界定为,这项贿赂是作为支付上诉人协助获得FICSB批准而购得MPHS的报酬。

“因此,我们认为,所有指控的总体定罪都是不可靠的。我们认为上诉有理,干预是必要的。因此,批准上诉人针对所有控罪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并搁置高等法庭的裁决。上诉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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