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在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涉嫌贪污的案件,维持由地庭审理。

以法官拿督诺比阿里芬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林冠英要求把案件从地庭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

另外两名法官分别是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及拿督哈欣。

仄莫哈末鲁兹马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者(林冠英)寻求利用刑事程序法典第417条文,要求由高庭聆审其案件以得到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机会,不应获得批准。

他指出,高庭宣判林冠英未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b)条文及第(1)(e)所阐明的条件,并没有错。

他说,林冠英所挑起的两项法律问题,不属于不寻常的法律问题或未曾有任何法庭作出相关裁决。

“有鉴于此,林冠英的上诉申请被驳回,高庭的裁决得以维持。”

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团以哥宾星为首,主控官则是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

哥宾星在庭外接受媒体询问时说,他将寻求其当事人的指示,以决定是否针对上诉庭今日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林冠英也是峇眼区国会议员,他在今年7月8日提呈要求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也要求暂缓地庭的所有庭审,直到他所提出的移交申请有结果为止。

林冠英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他的案件必需移交高庭审理,以得到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机会。

由地庭审理的案件,上诉程序将在上诉庭终结。

然而,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在7月12日,驳回林冠英要求把案件从地庭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

林冠英在价值63亿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涉嫌贪污,进而面对4项指控。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至于另外两项控状,也是民主行动党秘书长的林冠英被指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

此案在今年7月13日开始展开审讯,至今共有11名控方证人已出庭供证,地庭法官阿祖拉将在11月29日续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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